电话:13872512425
QQ:2684708179
微信:ygy13872512425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29号琨瑜国际中心14楼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72512425
QQ:2684708179
微信:ygy13872512425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29号琨瑜国际中心14楼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辩称王桂生系在上车过程中摔倒死亡,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能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理赔,而不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王桂生家属各项损失22.4万余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王桂生究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
本案中,受害人王桂生是在上车过程中摔倒在车外死亡,事故发生的瞬间应该是指损害结果发生的瞬间,应是指受害人王桂生摔倒在车外的瞬间,而此刻受害人已经与车体完全分离,处于地面之上,并不是处于正在上车的过程中,故受害人王桂生在交通事故中应该属于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应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而不应适用车上人员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