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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1日,薛爱军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敦煌市敦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车管所前道路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祁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薛爱军血液乙醇含量为163.9mg/100m1。同时鉴于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交警大队认定,薛爱军与祁某负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爱军无视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当庭自愿认罪,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张丽娟)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