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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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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居民结婚登记须知






事项名称:结婚登记
办理部门: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服务类型:婚姻
办事程序: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地所辖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户籍迁移证)、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大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婚姻登记处审查,符合规定者登记发证。
申报材料:1、双方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户籍迁移证) 3、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大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
收费标准:根据鄂价费字(1995)94号文件规定,办理国内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收费标准每对均为9元,收费属行政收费,所收款额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收入专户。
联系方式:见相关问题解答第一问答
承诺时间: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证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发证。
下载表格:
相关依据:1、《婚姻登记条例》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关问题解答:

1、咨询婚姻登记问题的电话是多少?监督举报电话是多少?
咨询国内居民婚姻登记问题的电话为各婚姻登记处的办公电话,具体如下:西陵区6918299;伍家岗区6357690;点军区6080010;猇亭区6511148 ;夷陵区7839446;宜都市4831938;枝江市4212847;当阳市3254163;远安县3812950;兴山县2587102;五峰县5826114;长阳县5333146;秭归县2883207;咨询涉外婚姻登记问题的电话:027-88077686。婚姻登记监督举报电话:6235145
2、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双方在宜昌工作但户口都不在宜昌的可以在宜昌办理吗?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第10条规定,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所以双方户口都不在宜昌的不能在宜昌办理婚姻登记。
3、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须携带什么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2条规定,须携带: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黑白或彩色)
4、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须携带什么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8条规定,须携带: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2张(2寸黑白或彩色)
5、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3条规定,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一致。
6、无法出具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凭有效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可以办理婚姻登记;集体户口的,凭本人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户口迁出后未落户的,凭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7、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单身证明或未婚证明吗?为什么?
不能。因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中不包含此规定。从03年10月1日起,办理婚姻登记不需当事人出具单身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以声明为准。
8、以前办理的结(离)婚证与现在的身份证、户口簿中记载的年龄、姓名有出入,或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门牌号与现实有出入,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改或出具证明吗?
婚姻证件或离婚协议书不能更改。如果经查阅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系婚登员笔误,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该档案记录出具证明,否则,不能出具证明。对于不能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发婚姻证解决年龄、姓名有出入问题,申请补发时须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9、结婚证遗失或毁损的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丢失1本的,凭另1本办理;2本都丢失的,凭结婚登记档案记录办理;档案遗失的,凭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即补领结婚证须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
10、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如何补领婚姻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规定,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一是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二是单位或村(居)委会或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补领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11、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吗?
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12、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时办理了结婚登记,现结婚证遗失或毁损的,可以申请补领结婚证吗?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不能补领,已达法定婚龄的,可以补领,但所补发结婚证记载的结婚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年龄之日。
13、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吗?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办函[2001]226号规定执行:营职及营职以下军人须持团级政治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团职及团职以上军人须持军级及军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4、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无身份证、户口簿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复退军人待安置期间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可由其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其身份、户籍证明,替代身份证和户口簿。
15、服刑人员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服刑人员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16、一方当事人因残疾不方便的可以由另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由婚姻登记机关上门服务吗?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7、宜昌居民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湖北省境内居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在湖北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地址:武昌雄楚大街399号(省民政厅内),电话:027-87582092。
18、办理婚姻登记如何收费?
    根据鄂价费字(95)94号文件规定,办理国内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收费标准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