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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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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2004年1月,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出资20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50万元,并办理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08年3月与王先生结婚前,李女士又用个人财产还贷50万元,剩下100万元贷款于2008年10月开始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于2011年8月13日离婚前清偿完毕,此时离婚,房产市场价也已达到600万元。离婚时该房产归李女士,李女士应向王先生补偿多少?

另外,婚前当月,即2008年3月该房产市场价350万元;2008年10月该房产市场价为400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案中王先生共支出50万元(100万元除以2),其支付相应财产增值部分为10万元。共计60万元,即离婚时李女士应向王先生补偿60万元。

在该案中,计算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增值时点。应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之时开始计算。在本案中,应以开始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时间2008年10月为增值时点,此时的房产市场价400万元为计算基数。而不能以购买时或结婚时的房产市场价为计算基数。

2、相应财产增值额。就以增值时点房产市场价与共同还贷额之和为增值基数。在本案中,应以2008年10月的400万元房产与100万元还贷之和为增值基数,即:

离婚时该房产增值部分为:6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该100万元由5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资产增值所得);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1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20万元;

李女士和王先生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100万元+20万元=120万元;

王先生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120万元÷2=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