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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主观性上务必是出自于有意,即明知道是违法犯罪的人而执行窝藏、包庇个人行为,明知道,就是指了解到自身窝藏、包庇的是违法犯罪的人。在逐渐执行窝藏、包庇个人行为时明知道是违法犯罪的人,或者在逐渐执行窝藏、包庇个人行为时,不明知道是违法犯罪的人,但发觉另一方是违法犯罪的人后依然再次执行窝藏、包庇个人行为的,组成本罪,过错不组成窝藏、包庇罪。
区别窝藏、包庇的有意和过错的关键所在:
(1)行为人是不是确立了解别人违法犯罪,如别人已确立告之行为人自身犯了罪这些。
(2)行为人是不是应了解别人违法犯罪,如从别人的言行举止和向行为人明确提出的诸多规定中推论出去。
(3)窝藏、包庇个人行为是不是违反了行为人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