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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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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人何某家属的委托及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何某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是因城管执法引起的与五个城管人员之间的冲突,是何与特定人员之间的纠纷,不是针对不特定的毫不相干的人群,从本案的侵犯对象来看,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其一;其二,事发路段是一条正在施工的断头路,平时几乎没行人和其他车辆,事发当时除了几个城管外,从当时的周边环境来看,不具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条件;其三,从后果上来看,何客观上未造成城管人员和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从案发经过来看,城管人员有重大过错,何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楚天路附近,何当时车没熄火、开着空调在驾驶室里睡觉,没有卖橙子,协管人员在没有执法资格,且何没有违规经营,事先未告知何的情况下,偷偷收走电子称,属于滥用职权,未按法定程序执法,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2、在长宁隧道口,何辩解他没有卖橙子,只是在等人,何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有辩解的权利。城管人员称何扬言要开车撞他们,除了两名与城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之外,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情理不符,从长宁隧道的视频来看,何也并未撞他们。

3、从长宁隧道口至河东大道途中,何以正常车速行驶,与城管车辆保持50米左右,途中没有超速等违章行为,更没有与城管车辆、其他车辆和行人碰擦,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追逐冲撞”。

4、在河东大道尽头,何停下车向城管人员要称,城管人员对何用砖头、管口钳子、木棒对何施以暴行。视频虽不完整,但仍可见到城管人员追逐何的车辆,向车头投掷石块。城管人员殴打何在先,何被激怒后,才驾车冲上人行道驶向城管人员,但车速只有30多码,并未对城管人员、执法车辆进行冲撞。

本案是一起因城管执法引起的城管人员与水果贩子之间的打斗从事发起因来看,冲突中执法人员先用武器袭击被告人,从伤情来看,被告人的伤情重于城管人员,本案应适用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的法律规定,且何某才是真正的被害人。

四、被告人有自动投案和当庭认罪情节,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庭承认自己有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犯罪,由法院根据认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武汉律师事务所

    杨国尧  律师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