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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人何某家属的委托及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何某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是因城管执法引起的何某与五个城管人员之间的冲突,是何某与特定人员之间的纠纷,不是针对不特定的毫不相干的人群,从本案的侵犯对象来看,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其一;其二,事发路段是一条正在施工的断头路,平时几乎没行人和其他车辆,事发当时除了几个城管外,从当时的周边环境来看,不具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条件;其三,从后果上来看,何某客观上未造成城管人员和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从案发经过来看,城管人员有重大过错,何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楚天路附近,何某当时车没熄火、开着空调在驾驶室里睡觉,没有卖橙子,协管人员在没有执法资格,且何某没有违规经营,事先未告知何某的情况下,偷偷收走电子称,属于滥用职权,未按法定程序执法,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2、在长宁隧道口,何某辩解他没有卖橙子,只是在等人,何某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有辩解的权利。城管人员称何某扬言要开车撞他们,除了两名与城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之外,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情理不符,从长宁隧道的视频来看,何某也并未撞他们。
3、从长宁隧道口至河东大道途中,何某以正常车速行驶,与城管车辆保持50米左右,途中没有超速等违章行为,更没有与城管车辆、其他车辆和行人碰擦,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追逐冲撞”。
4、在河东大道尽头,何某停下车向城管人员要称,城管人员对何某用砖头、管口钳子、木棒对何某施以暴行。视频虽不完整,但仍可见到城管人员追逐何某的车辆,向车头投掷石块。城管人员殴打何某在先,何被激怒后,才驾车冲上人行道驶向城管人员,但车速只有30多码,并未对城管人员、执法车辆进行冲撞。
三、本案是一起因城管执法引起的城管人员与水果贩子之间的打斗。从事发起因来看,冲突中执法人员先用武器袭击被告人,从伤情来看,被告人的伤情重于城管人员,本案应适用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的法律规定,且何某才是真正的被害人。
四、被告人有自动投案和当庭认罪情节,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庭承认自己有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犯罪,由法院根据认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武汉律师事务所
杨国尧 律师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