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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敢作食品广告



  据报载,《食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草案》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媒体近期广为报道的“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连带担责”问题。笔者预计,这条规定若真能通过,今后将无人敢再为食品作广告。

  诚然,三鹿奶粉事件给大家的伤害太大了,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大家的足够重视。但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对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恐怕不妥。 从民法原理来讲,民事侵权责任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大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多少与过错的大小相适应。

  而《草案》中规定:只要向消费者推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组织和个人,都要和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起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请注意,《草案》中并未排除推荐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也就是说,条文中运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推荐人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也将在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这与目前《民法通则》和《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同时,该条文规定的是“连带责任”而不是“相应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有可能对事故的全部后果负责。

  从产品生产过程来看,广告代言人不可能对所代言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全程跟踪,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手段,该条文对广告代言人责任的规定甚至大于产品质量的专门检测机构。以三鹿奶粉为例,三鹿奶粉给婴幼儿患者的医疗和赔偿费用为9亿多元,如果按照这条规定,三鹿奶粉的广告代言人无论有无过错,只要消费者受到了侵害,都可能承担9亿多元的赔偿费用。这种规定显然太过苛刻,明显超出了食品代言人的过错大小范围和实际承担能力,对推荐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同时若该条文通过,药品和烟草的广告代言人也将在安全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药品和烟草的产品质量监管更严,因为它们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更大。

  综上,笔者认为该条文在人代会上肯定不能通过或经修改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后才能通过。

  (武汉律师杨国尧QQ194438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