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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农民工茶园被电击 三单位被判赔七十余万元


【武汉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夷陵区务渡河镇王某受雇“挖窝子”,劳动中触电受伤,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相关单位赔偿王某70余万元。
        2010年12月,宜昌萧氏茶叶位于夷陵区雾度河的茶场因为要安装一批除霜机,向生产这种设备的镇江古田农业环境工程公司(日资)采购了一批货,由该企业负责上门安装。
         由于该企业在茶场安装除霜机需要劳力,而又人生地不熟,于是请萧氏茶叶公司职工介绍当地几个农民帮忙挖窝子,镇江古田公司按每个窝子70元付工资。
         当地农民王某、张某某等人觉得工价不错,就在古田公司现场负责人汪某的安排下挖窝子。第二天下午,当王某等人在往挖好的窝子里竖起防霜机钢管时,钢管触及茶园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王某、张某、汪某等人触电受伤。王某当时位于钢管根部,受伤最重,住院156天,医疗费8万多元。经鉴定,王某伤残程度为四级,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因双方协商不成 ,王某委托宜昌杨国尧律师将镇江古田公司、萧氏茶叶公司、夷陵区供电公司诉诸法庭。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镇江古田形成雇佣关系,镇江古田作为雇主应当为王某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但其疏于管理,未提供安全设备,未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明知在高压线路下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施工,是王某受电击原因之一。萧氏茶公司作为茶园的所有者和收益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应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其怠于履于职责,也存在过错。夷陵区供电公司对高压线路负有管理职责,虽曾对茶叶公司下发整改通知, 但并未有效制止违法施工,且高压输电线路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王某是个体户,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66370元。

        根据三被告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镇江古田公司、萧氏茶叶公司、供电公司各承担80%、10%、10%的赔偿责任。

(作者:武汉律师 杨国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