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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工死亡 爷孙对簿公堂——一起亲属间分配工亡赔偿款的案例


   武汉律师 杨国尧


      在外打工溺水身亡,死者用人单位赔偿了一笔67万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在死者亲属间如何分配?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因分配赔偿费用引发的纠纷现实生活中确实不少。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笔者代理的这起工亡赔偿分配案作出判决,笔者认为很有借鉴意义,不妨给大家说道说道。
       2012年9月21日,巴东人李某某(殁年40岁)在福州某劳务公司工地上做工坠落溺水身亡,劳务公司与死者亲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合计67万元,协议约定此款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引发争议与公司无关。之后劳务公司将此款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前妻阿珍。
       由于赔偿协议中没有明确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亲属间要对此赔偿数额进行分配。
死者父亲(以下称李父)在公司赔偿后,多次找到代领款项的阿珍,要求分配赔偿款。因调解不成,李父将阿珍及自己的孙子起诉(以下称李子),要求从赔偿款中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12.5万元,死亡赔偿金24.5万元,调查起诉差旅费5000元,三项合计37.5万余元。
       笔者接受了阿珍的委托,经调查了解到:李父是巴东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有住宅有退休工资,之前未与死者李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某生前已与阿珍离婚。因此,李某某的亲属只有他的儿子和父亲,而他生前的实际供养亲属只有他的9岁的儿子(李子)。
        参与了赔偿调解的证人证明:李某某生前月工资包含加班费约5500元,赔偿协议按福州当地的标准计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约43万元,李子的抚恤金按9岁计算约19.6万元,余下几万元为处理后事的丧葬费和交通误工费。
       为此,法院认为:1、李父不是李某某生前的供养亲属,他要求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工亡补助金的根本属性为家庭预期收入损失,其次为抚养利益和精神损害补偿,李子作为死者生前唯一的家庭共同成员,李某某的死亡让他丧失了大部分生活来源,同时也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而李父在李某某死亡后虽造成了精神损害,但他退休后有退休工资作为生活来源,只应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享有30%的份额。差旅费属于原告代理人在委托事项中支出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遂作出判决:李某某死亡后的一次性补助金49万余元,由原告李父分得14.7万元,李子分得34.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小结:
     1、由此案可以得出:有生活来源,实际未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得从赔偿金中分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2、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在亲属间不是平均分配,要视死者生前与各亲属的密切程度,死者身亡后对各亲属的收入损失情况确定;
    3、笔者在答辩意见中提到的赔偿款中有几十万元代死者偿还生前债务,判决书认为是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是否应并案处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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