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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律师杨国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只有转账记录的借贷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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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朋好友或恋人之间借钱,常常不好意思让对方打借条。时间一长,久拖不还,亲友或恋人反目,要这笔钱就成了问题,起诉吧,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破坏了原有感情不说,还不一定能要回;不起诉吧,一大笔钱付诸东流于心不甘。

 笔者在这里讲述两起案例供大家借鉴。
 第一起发生在昔日恋人之间——
 小军(男)与小刘(女)家住湖北宜昌,五年前是一对恋人,关系发展到谈婚论嫁地步。小军爱炒股,2007年正是股市火热的时候,但他的身份证有点问题在证券公司开不了户,就借用小刘的身份证在证券公司开户,并分两次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转入10万元资金。买入两只机械设备股。
 之后,小军到广东打工,经常在外地操控股票账户。由于两人分开时间长,感情日渐生疏,在广东找了一份好工作的小军认识了长相出众的小霞,人认识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小军很快将小刘置之脑后,半年后明确提出与小刘分手。小刘经再三挽留不成,一气之下将自己股票账户密码改变,小军再也无法在账户上买进卖出。之后经历次贷危机,小军投入到账户上的10万元股票跌得一塌胡涂,最后市值只剩下5万元。
 小军与小霞结婚后,两人想将投入股市的钱收回来,但小刘认为小军玩劈腿,小军应对自己有补偿,不愿归还股票或资金。
 无奈,小军找到笔者,咨询可否起诉。笔者经分析后认为,小刘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这笔财产,让小刘受到损失,这笔财产肯定要归还,但小军手里只有1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据,若以借户炒股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小军只能得到5万元的股票,且官司不好打。笔者遂尝试以借贷关系起诉到宜昌市某区法院,要求小刘归还10万元借款。
 开庭后,对方律师试图以两人是恋爱关系同居,并共同生活,转入资金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买手机等物品,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等理由进行抗辩,但未得到法院采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系借贷关系,判决生效后小刘应向小军归还99950元借款(因转账中发生50元手续费,实际到账数额为99950).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经调解,考虑到原被告之前 的密切关系,经反复劝说,小军同意对方只付5万元,调解结案。
 无独有偶,人民法院报登载的一起案例,也值得借鉴——

 家住临海城关的李兵现年53岁,20多年前从部队转业后分配在一行政机关,当过10多年中层干部,收入颇丰,拥有几处房产。2005年下半年,李兵从干部岗位退下来,和妻子离婚后,因儿子在外地上大学,本是老网虫的李兵把更多的时间花在了上网聊天上。

 同年7月底的一天深夜,化名“兵哥哥”的李兵在QQ聊天室里结识了一名网名叫“美少妇”的网友,两人越聊越投机。现实生活中,36岁的“美少妇”同样家住临海城关,真名丁丽,丈夫多年前投入别的女人怀抱,离婚后的丁丽除了和几个好友搓麻外,整天就是在网上泡着聊天取乐。2005年底,两人开始同居。
 2005年12月初,丁丽获悉李兵卖了一套二手房后,说自已刚买房,还贷压力比较大。为此,李兵把卖房所得的34万余元汇入丁丽个人账户。后来,李兵 发现丁丽并没有和他结婚的打算,不但对借款事宜只字不提,整天买这买那,还以姐姐急用名义再次借走2万元。2007年初,二人在吵闹中分手,李兵不断讨债 后,陆续打收条要回5万元。
 事后,不管李兵如何催讨,丁丽就是不理。李兵于2007年底,把丁丽告上法庭。起诉时,李兵发现自己连一张借条都没有。在律师提醒下,好赖找到了原先的汇款单。为此,李兵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丁丽还款。 庭审中,昔日的“网络恋人”成了仇人,法庭上互相对骂,差点动手。丁丽辨称,李兵曾向其借款33万元,自己以现金方式借给了李兵,因此李兵向其账户汇 款系偿还债务。丁丽还说,借给李兵的资金约五六万元是自己的存款,十几万借自兄弟姐妹,其余则是向前夫所借。为了借钱给李兵,她还支付了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丁丽返还李兵29万余元借款后,丁丽提起上诉,坚称李兵所汇之款是归还其借款本息,并非不当得利。 主审法官认为,李兵汇入丁丽个人账户34万余元的事实,丁、李二人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丁丽称该款系李兵归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而其出借如此大额 款项前,应有款项来源,如取款凭证等依据,但丁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丁丽的辩解不予采信。李兵汇款给丁丽的事实,虽然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李兵主张按不当得利要求丁丽返还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 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丁丽应返还李兵34万余元款项。 至于李兵打收条向丁丽收取5万元款项事宜,因借条内容无法证实其中2万元系丁丽姐姐所借之款,法院因此认定应从涉案34万余元款项中全部予以扣除。
 最终,在丁丽声称涉案款项系借款,但资金来源、借款时间地点、借款利息的计算等情况均缺乏相应事实依据、难以让人信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兵的不当得利请求更加符合实际。 2008年7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网络情缘”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被告女子返还原告男子29万余元借
款。(2008.7.29)

 以上两则案例是原告胜诉的情形,当然也很多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资金转出方败诉的案例。笔者在此要提醒的是:如果出借资金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实在不好意思要对方写借条,不妨转账留下记录以防日后生变;同时,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对借贷案件的真实性加大审查力度,对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或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又否认的的大额借贷案件,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请。
                                 (作者:杨国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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