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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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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理赔专题



做法一:

如果车子涉水熄火,无论车主是否再次启动,一旦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责赔偿的。

做法二:

对于发动机进水所造成损失,如果是车辆在静止情况下被淹,是在车主没有强行发动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如果在可以预见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车主依旧涉水行驶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车损险不给予赔偿。

去年7月1日,保监会对车险条款进行了统一,分为A、B、C三个版本供各家公司自主选择,总体上说这三个版本的车险条款没有多大差别。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经理徐峰表示,保监会统一条款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控制价格,防止恶性竞争,因为如果条款不一样,就有了价格不一样的理由;在实行新条款之后,公司也进行了调整,对于发动机进水遇损的情况不予理赔。

笔者又从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了解到,新条款实行后,发动机受损基本不赔,根据条款规定,“车辆遇到暴雨引发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但是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做法三:不是在暴雨中受损不赔

读者安先生打来电话投诉,7月11日早晨,他开 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 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笔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为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 暴雨。昨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笔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做法四: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 损坏不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透露,这次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

除了太平洋财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这正是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

笔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一位资深修理人士如是说。

需要“严重表扬”的是太平洋财险公司。太平洋财险把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受损列入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暴雨过后,在太保投保的受损车辆除一些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外,基本都能得到赔偿。

当然,这一条让车主高兴的条款也使太保北分“狠狠赔了一笔”。 根据太保北分的初步测算,在太保报案的暴雨涉水车辆约140多辆,总赔款估计会超过160万元。其中最高的单笔赔案是一辆发动机受损的VOLVO轿车,估计缸体修理和换件的费用需要15万元左右。据了解,太保的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开始实行的。由于去年暴雨天气极少,这样的赔案在去年只是个别发生。


实践做法总结(涉水分类):

1.停止状态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赔)

2.行驶状态,正常天气,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也不赔)

3.行驶状态,暴雨天气,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赔)


成功案例一:

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拒赔?

2010-09-30 00:48   来源: 温岭日报

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9月30日,我市遭遇特大暴雨。当天,杨先生驾驶与生意伙伴刘女士共同拥有的奔驰ML350越野轿车上路,途中遇到大量积水后,车辆熄火。后来经过4S店的评估,修理费需要27万余元。
  杨先生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希望得到赔偿。令他意外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核损,理由是:根据双方的合同,车辆因发动机进水而导致的损坏属于免责范围,不应赔偿;4S店的估价单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今年7月,杨先生与刘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经过路桥区人民法院的调解,杨先生、刘女士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19.68万元修理费用。这笔款项将于今年11月交付。
  未向客户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广大车主在遇到车辆发动机进水,而保险公司又拒赔的时候,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咨询了长期关注此类案件的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的公职律师牟众明先生。
  牟律师认为,这起理赔纠纷中,杨先生能获赔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事故属保险责任理赔范围之列、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明确告知免责条款、4S店的估价单可以作为赔偿依据。
  先说第一点。当事双方合同中规定:“暴雨导致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据温岭市气象局资料显示,去年9月30日的降雨量达376毫米,已达到暴雨标准,所以该起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之列。“虽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规定发动机进水而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但该案中的发动机进水是由于暴雨造成的,按照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牟律师说。
  再说有关免责条款的问题。“保险合同中有一种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跟客户约定,碰到哪些情况,他们可以不用赔钱。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必须向客户明确说明哪几种情况不赔,没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至于明确说明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说已经向客户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就该提交笔录、录音资料、客户签字等证据。该起诉讼中,保险公司一方并不能提供这些有效证据,所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不能生效。”
  最后来说4S店的估价单。“虽然开庭时奔驰轿车还未维修,但4S店的报价全国统一,估价单的价格与日后维修的价格是一致的。”牟律师分析说,“还有一点:这家保险公司的总部和4S店是有协议的,凡在4S店修理的价格他们都予以承认,那么,杨先生和刘女士的奔驰轿车在拿到4S店出具的估价单后,他们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承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应否承担理赔责任。针对争议焦点,综合全案案情,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的部件,而且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和车辆损失险的金额一致,因此毫无疑问的是,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
    第二,保险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而产生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从上述保险条款的字面分析,似乎存在矛盾之处,给法院如何解释适用保险条款带来了困难,但其实质并不矛盾。因为“暴雨”和“遭水淹、涉水行驶”属于不同的事件,在两者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主要、关键的原因,根据本案案情,天降暴雨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关键原因,所以甲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第三,退一步而言,即使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存在矛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虽然约定甲公司对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而产生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并未明确“遭水淹”和“涉水行驶”的具体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车辆有可能是在天气状况良好、不下雨的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援引上述条款拒绝理赔;但也不能排除本案的情况,即车辆是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对此保险公司不能当然引用上述条款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并未在客户投保时明确告知“车辆在暴雨中不能行驶”,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一旦天降暴雨道路上的所有机动车即刻全部停驶。因此,甲公司以上述条款为由拒付理赔款,显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甲公司主张涉案事故系由于陆某某在涉水行驶过程中不当操作所致,但“不当操作”应由专门的机构经过必要的程序才能作出评判,甲公司并未对此予以充分举证,其在事故发生后未对事故的原因主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在诉讼中亦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第六,涉案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车损承担赔偿责任。陆某某在原审中已提交了有关气象证明,证明事故当日暴雨的情况,雨量之大,积水之深,实属罕见,陆某某即使谨慎驾驶亦难避免事故的发生,故甲公司应对车损进行理赔。


成功案例二:

司法鉴定以科普读物为依据,法院认定不能作数。

涉水熄火的车辆,修理时一律得拆验发动机?4S店认为这是必要的,但保险公司认为并非必要,并出具了权威的司法鉴定意见。然而,《市场导报》曾关注的这一纠纷在相持长久之后,法院最终作出认定,以科普读物为依据的鉴定意见不能作数,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偿维修费用。
【迈腾车涉水维修起纠纷】
    台州市黄岩区的夏先生,2011年年初,即通过导报维权QQ(541845077)述说了他的遭遇。夏先生拥有一辆红色迈腾2.0T轿车,此前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2010年7月26日晚,当地下起了暴雨,由于路面积水严重,车子在行驶中涉水熄火。事后,该车被拖至一汽大众4S店——台州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
夏先生说,4S店的工作人员一开始就要求对发动机开缸修理,并说如果不开缸的话,以后发动机会爆缸的,而爆缸后维修的费用则很高。听了这样的说法,他遂同意开缸修理。
    待车辆修理完毕,修理费一共支付了8615元。然而,当夏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双方却发生了分歧。大地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是因涉水驾驶造成的损失,公司核定的清理费仅为1200元,车辆发动机的开缸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
    交涉未果后,车主于2010年8月17日向黄岩区法院提起诉讼。9月27日,大地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此后,黄岩法院委托台州市天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鉴定。
    2010年11月底,台州市天宇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该车发动机所进行的开缸维修缺乏诊断依据、开缸维修不合理,因开缸维修发动机所产生的零配件更换、及维修工时等费用不予认定。
    《鉴定意见书》分析指出,根据鉴定材料及调查分析,本鉴定车辆涉水发动机熄火后,没有二次发动,从维修清单中可以得到证实,因为没有更换发动机内部的气门、连杆、活塞环等机件,说明发动机没有任何机械故障。此外,拆开火花塞后即使气缸里有水,也不能说明发动机就存在机械故障。因此,只以可能存在涉及到发动机内部机械故障,就进行开缸检查是不正确的。
    【权威鉴定遭受质疑】
    天宇公司认为,在决定开缸维修时,必须先诊断出发动机是否存在机械故障,可借助不需要开缸的汽车检测仪器(如汽缸压力表或发动机综合分析仪等)进行检测。
    根据鉴定结论,涉水车根本不必要拆验发动机,这一说法令夏先生深感诧异。为此,他多次找金桥4S店交涉,但对方却并不认可这份司法鉴定报告。台州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梁女士认为,在汽车维修行业中,对涉水车辆开缸修理是正当的操作。
    “鉴定意见说,发动机是否故障可以通过仪器检测出来,我们没有找到依据。”梁总曾告诉《市场导报》笔者,涉水车这样的维修方案是很正常的。
据了解,金桥4S店的相关操作,依据的是其制定的一份《关于进水车辆的维修方案》。《方案》对行驶中熄火车辆采取了如下维修方法:可能涉及到发动机内部机械故障,如连杆、气门、活塞环损坏的车一律告知客户打开缸盖和油底壳检查内部机械部件是否损坏。
    尽管4S店持不同的意见,但是鉴定结论似乎对此争论已一锤定音。
    据了解,因案情复杂,原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这一案件,黄岩法院此后组成了合议庭继续审理。此后,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
    【大众保险被判全赔】
    经审理,黄岩法院最终否定了这份鉴定意见,并提出了三项理由。首先,鉴定意见书对涉水车辆发动机是否存在机械故障,以可借助不开缸的汽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为由,排除了其他维修方法,显缺乏科学依据;其次,车辆修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维修项目必须在检查、拆卸、测试后才能确定,否则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同品牌的车辆对维修项目各有不同的要求,一汽大众特约维修站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的要求对进水车辆制定了维修方案,鉴定机构不能简单以可以借助仪器检测为由,评判其不合理。
    最为惹人注目的是,黄岩法院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应当具有科学性,但该报告以《明明白白我心知——买车用车ABC》、《汽车维修工艺》等科普类读物作为判断依据,属依据不足。据此,法院认定,在车辆损失状况不明的情况下,维修企业对车辆发动机开缸检查,其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维修也未超出必要的范围,产生的费用8615元应属必要的检查费用,因此该费用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日前,黄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全额赔偿修理费8615元。


成功案例三:

车辆发动机进水理赔遭拒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10年1月4日 12:39

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而损坏,投保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保险条款内容释明不一,保险公司以本位观点而拒赔,从而引发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就保险条款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车辆投保人的解释,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车主聂先生事故理赔款14.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9月20日,聂先生的保险车辆由司机驾驶行驶至周浦镇年家浜路时,因天下暴雨、道路积水而致车辆熄火。经报警后,交警至现场查看,告知司机不属交通事故,车辆自行处置;保险公司获悉后也派员询问了事故情况。事后,聂先生告知保险公司,该车因发动机进水需开箱检查,故在修理厂定损。同年11月3日,该车修好后,聂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14.6万余元。后聂先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4.6万余元。。
  在法庭上,聂先生诉称,保险车辆行驶途中因下暴雨致使车辆损坏,为此支付了车辆修理费14.6万余元。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尽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第5款约定,暴雨导致的损失属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因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未果,故现起诉法院。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聂先生车辆发动机损坏系由进水造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依照保险条款第九条第5项约定,即使暴雨引发的发动机进水,发动机损失亦属免责范围,因此不同意聂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第五条第5款中约定对于暴雨产生的损失,保险人应依约进行赔付,但对于何种损失属于因暴雨所致未作明确约定。此约定与第九条第5项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内容,在理解上显然存在争议。本案中,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系由暴雨所导致,暴雨所致的损失,聂先生既不存在故意,亦无法预料,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予以赔付。且在系争保险条款存在争议时,争议条款可作出有利于聂先生的解释。


失败案例一:突遭暴雨,路面积水,发动机进水理赔案

上海市松江区一商务咨询公司一辆投保车辆在暴雨中行驶时,路面积水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车辆经过修理后该咨询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近4万元的保险理赔。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以外的车辆损失保险金1000元外,其余诉讼均不予支持。

2008年4月20日,该商务咨询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期限自2008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2日。

2008年8月25日,保险车辆在行驶中突遭暴雨,路面积水漫至保险车辆,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该商务咨询公司支付修理费38880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同年9月5日,保险公司仅确认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为1000元,双方就此产生异议。此后,该商务咨询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8880元。

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中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该商务咨询公司的证据证明该车辆是因发动机进水造成。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车辆涉水行驶或遭水淹属于免责范围,不应对发动机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愿意赔偿发动机以外的车辆损失1000元。

法院认为,该商务咨询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而涉及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涉案保险车辆因天气突发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遭受损坏,该事实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免责范围,可依约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考虑到保险公司自愿赔偿车辆发动机以外的车辆损失,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