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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


法释[1999] 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 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