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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带“假妻”卖房 妻子告赢房管部门


武汉律师


    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因夫妻关系不和,丈夫竟然找个“假妻”去房管部门上演了一出“卖房记”。妻子得知后,将房管部门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这位妻子的诉求,撤销房管部门为买房者颁发的房产证。

夫妻关系不和丈夫带“假妻”贱卖共同房产

  张丽家住济南市平阴县,2010年,经人介绍与现在的丈夫王强相识并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近40万元。2014年年初,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丽一气之下扬言要离婚。随后两人开始分居生活。丈夫王强左思右想,决定偷偷地把房子卖了,这样即使离婚自己也不至于亏本。怎样才能瞒着妻子张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王强找了一个和张丽相像的女子赵娟冒充,并答应给其200元作为酬劳。两人一起到房管部门签字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4年5月,购房者孙峰找到张丽家中,拿着王强签署的购房合同及房产证要求腾房,张丽如梦初醒,意识到丈夫瞒着自己将房子卖了,而且只卖了30万元。

“假妻”签名能否影响登记效力

  张丽在与丈夫王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办理房产证的房管部门、丈夫王强及买房者孙峰告上法庭。

  庭审中,丈夫王强承认了私自将房屋转卖给孙峰及找人冒充妻子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

  但是,房管部门则辩称,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丈夫王强一人,共有人栏并没有记载,不能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虽然张丽的签名是他人冒名签的,但属于登记瑕疵,并不能影响登记的效力。因为工作人员不能凭借肉眼就分辨出冒名者是不是张丽本人,而且,登记机关进行审查也只是进行证件审查,对于共有人情况的审查仅限于房产证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身份只审查身份证信息。

  法院调取了当时办理房产证时的录像资料,录像显示,当时确实是王强领着孙峰、赵娟一起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房管部门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撤销房产证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与王强于婚后购置了这套房子,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房管部门要求王强、孙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要张丽本人亲自到场并签字,所以房管部门也应知道并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娟冒充张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并没有察觉冒充人的相貌与原告身份证、结婚证上的照片存在差别,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询问,显然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未尽到合法、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未进行审慎比对。而且,王强找到赵娟冒充张丽一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供虚假签名的材料,属于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的情形。

  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房管部门为孙峰颁发的房产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