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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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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录

背景介绍

现状分析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客观要件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情节严重

行为判定 法律规定

如何区分

处罚措施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四川省关于本罪的情节规定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近年来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极为不利。

现状分析

执法行动

中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打击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小,未将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而且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也过于单一,明显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无疑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控制。无怪乎有人认为,“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为了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效预防、控制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

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情节严重

根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行为判定

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如何区分

商标注册证

因而区分“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对于准确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同一商品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一种商品一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者情况考虑,在本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途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属于同一商品。因此,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样的相同商品。   

中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直使用自己制订的《商品分类(组别)表》,该分类表对所有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所谓同一种商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但是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表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分为8类,共计42类,这不能作为判断同一种商品的标准,而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从消费的角度出发,同一类别中有非常明显的不相类似的商品,如第一类中的摄影用化学品和肥料。   

所谓“相同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相同的商标。至于“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方式等角度进行具体认定。   所谓“使用”是指“在商品上的使用”。一般来讲,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应理解为在商品本身或商品的包装上的使用。因此,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不仅包括进入市场的商品,也包括为销售而储存、运输、展览的商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处罚措施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在判断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基本相同”方面,可否在理论上提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呢?   由于注册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假冒商标的形式也五花八门,所以理论中不好提出一个准确的标准。但是,存在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判断,如果普通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或者该商品领域的行业人员)认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结合没有区别或者视觉上没有差别,这两个商标就是“相同”商标;如果普通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是相似的,则属于近似商标。比如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数作成13根或11根,构图的颜色和尺寸结构等其他方面与注册商标又完全相同,则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这种羽毛根数的差别是难以区别的,假冒商标便是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   打假行动

在判断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一致,那么,判断行为人假冒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时,是将假冒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较,还是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相比较呢?比如,美国微软公司将MICROSOFT(大写)申请注册为其计算机软件商标,但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上实际使用的商标Microsoft只有第一个字母是大写。如果被告人在假冒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上也使用商标Microsoft,是否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实践中有这种现象,只不过有时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惩治的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从客体的角度理解,如果行为并没有侵犯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不能对其进行刑法评价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而被告人假冒其实际使用的、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情节再严重,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被告人并没有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四川省关于本罪的情节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情节和数额规定如下: 二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份(套)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份(套)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