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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四)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建筑公司与**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
修改时间:2015-02-15 10:11:00 浏览次数::次
武汉律师
【案情摘要】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团风县***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黄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立案执行。**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丁某为市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及无还款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院调查,**公司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几个银行账户均只有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存款,公司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公司早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2008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公司有75万元货款从深圳汇回。执行人员随即查询**公司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几个银行账户,未发现该笔款项。后执行人员查询到**公司于工商银行开立的一账户(该账户未在人民银行备案),查到该笔汇款,但款项已被转走。经调查,该款汇入当天即转入**公司会计邓某个人账户。根据上述情况,执行法院认为**公司有隐匿资产、规避执行的嫌疑,立即冻结了邓某个人账户上的65万元存款。邓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被冻结账户上的款项系**公司偿还他的借款,系其个人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经核对**公司和邓某账户,发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公司账户所有大额资金(共22笔,156.5万元)均于到账当日或次日转入邓某个人账户,邓某个人账户除由公司账户转入的22笔款项外,无其他存款记录。审查过程中,邓某出示一份盖有**公司印章、金额为86万元的借条。经对**公司会计账目进行调查,没有该笔借款记录。执行法院查明,邓某50多岁,下岗职工,配偶无职业,家庭生活拮据。据此推断邓某与**公司的借贷关系不合常理。执行法院要求邓某说明资金来源和给付方式,并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邓某含糊搪塞,主动要求收回借据。执行法院遂依审查中查明的情况,认定**公司为邓某账户款项的实际所有人,依法裁定驳回邓某的异议。邓某签收裁定后,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又于开庭前撤诉。
执行法院以故意隐匿资产、妨碍执行为由,对**公司处以罚款,同时积极征得黄冈市政协的同意和支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处以拘留。**公司及丁某均未提任何异议、复议或申诉。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虚构债务隐藏、转移财产,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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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五)广东省**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商贸城(**)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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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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