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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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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都未作规定。自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其中大多数人集中在建筑行业,随即在该行业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包工头(他们在合同中一般被称为某包工队或某民工队)。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都未作规定。自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其中大多数人集中在建筑行业,随即在该行业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包工头(他们在合同中一般被称为某包工队或某民工队)。不可否认,包工头在施工企业与民工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而且还承担了施工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管理职责,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我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我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等级评定标准是统一的。如职工因大拇指受伤休息后,前六周拿全额工资,六周后,行业协会将对该工人进行是否永久性伤残的评定,若定为永久性伤残则行业协会还要补偿该工人今后因致残造成的收入下降。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内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等级评定标准是统一的。如职工因大拇指受伤休息后,前六周拿全额工资,六周后,行业协会将对该工人进行是否永久性伤残的评定,若定为永久性伤残则行业协会还要补偿该工人今后因致残造成的收入下降。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内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等级评定标准是统一的。如职工因大拇指受伤休息后,前六周拿全额工资,六周后,行业协会将对该工人进行是否永久性伤残的评定,若定为永久性伤残则行业协会还要补偿该工人今后因致残造成的收入下降。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内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等级评定标准是统一的。如职工因大拇指受伤休息后,前六周拿全额工资,六周后,行业协会将对该工人进行是否永久性伤残的评定,若定为永久性伤残则行业协会还要补偿该工人今后因致残造成的收入下降。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内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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