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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三):上海**石化有限公司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武汉律师



【案情摘要】上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支付**公司880万元;杨*萍在74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杨*萍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向该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明,**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经相关机构鉴定,已无偿债能力;杨*萍名下原有四套房产,但在原告**公司提起诉讼前两天,杨*萍与龚某(杨*萍之子)签订了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名下四套房产中的三套“售与”龚某,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执行立案后,**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杨*萍与龚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该案中止执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杨*萍系**公司股东,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回答龚某实际未支付房款;龚某在受让房产时年仅二十岁,且一直在国外读书,生活来源需父母供给,并不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法院认为,杨*萍预见到可能承担责任后,将其房屋产权无偿过户至龚某名下,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且事实上致使其清偿债务能力减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了杨*萍、龚某签订的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随后,**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理已恢复至杨*萍名下的房产。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公司与杨*萍达成和解协议,杨*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并补偿**公司16万元,**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主张。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有效地反制规避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