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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依法受保福利集资不助悔约


武汉律师


    近年来,个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房屋转让纠纷之所以频繁发生,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房屋买卖价格出人意料的快速增长导致卖房者心理失去平衡,以至于不惜违反诚信、撕毁合同。

  本期案件中所涉及的所谓福利房,主要是指单位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和单位依据住房改革规定转让给本单位职工的房屋。像普通商品房一样,福利房转让合同纠纷大多也是由于房价快速增长所引起。一般而言,福利房买卖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规定,因此,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期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中,某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程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故对某单位要求确认与程杰之间的房屋购买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房者还往往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卖房未经配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此种主张的卖房者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举出充分证据,否则必须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此种主张也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所谓善意取得,指动产和不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即使占有人无处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合同依法鉴,信誉重如山。合同一经生效,双方都应信守,绝不能见利忘义、背信弃约,损害法律的尊严。

  (胡勇)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