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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 起诉离婚被驳回


武汉律师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冷市法庭审结一起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后起诉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原告王某于1986年1月3日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以其姐姐名义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婚后二十多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分多聚少,原告便于2015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查,安化县民政局于1986年1月3日出具的结婚证上登记的夫妻双方姓名分别为原告王某的姐姐与被告杨某,表明是原告姐姐与被告杨某进行的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非原告与被告。原告以该证作为与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要求与被告离婚,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王某起诉与杨某离婚,因其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是王某姐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此案不是一件简单的离婚纠纷,牵涉到了婚姻机关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与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既成婚姻事实之间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不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判决不准离婚都会与婚姻登记形成冲突,为此,只宜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王某首先应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然后再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的民事权益纠纷(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