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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卖车偷回 诈骗还是盗窃?


武汉律师

两青年财迷心窍,假意将车卖给他人,后又偷回车辆准备再次买卖。近日,两人以涉嫌盗窃罪被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看似简单,但诉讼过程却是一波三折。究竟该以诈骗罪还是偷窃罪起诉?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产生了不同意见。

  设计:

  准备卖车再盗回

  失业青年小康买了一台套牌的伊兰特出租车用于经营黑出租,但是干了不久就被民警查获,罚了不少钱。拿回车后,小康“洗手”不敢再开黑出租了。

  今年8月的一天,小康和好友小李吃饭的时候说起自己这辆闲置的汽车。“买了这车后就没赚到钱还让我赔了不少钱,真是吃亏,”小康抱怨道。一旁的小李支起了招:“要不咱们把车卖了再偷回来?这样卖上两回就能把之前亏的钱赚回来了!”小李解释道,这车是套牌车,又没有手续,就算被偷了买主也不敢报警,即使报了警,只要一口咬定从来没有卖过车,警察也拿咱们没辙!

  小李的一番话打消了小康的顾虑,拿定主意后两人买了一个GPS定位装置装在车上,还多配了一把车钥匙,为偷车时使用。

  准备妥当后,小李在网站上发布了卖车信息,小康负责跟买主联系。很快,有人来看车并以13500元的价格成交。事后,小康与小李两人平分了卖车款。

  没过几天,又有买主上门咨询买车的事,两人便决定赶快把之前卖出去的车偷回来。

  作案:

  偷车再卖被抓获

  8月底的一天晚上,小李开着自己的车载着小康,使用GPS定位软件在五里坨附近的一个大院里发现了他们之前卖掉的那辆车。到了现场,小李掏出之前配的那把备用钥匙一试,车门马上开了,两人心中一阵窃喜,没想到这么顺利。得手后,两人分别驾驶两辆汽车逃离现场。他们又将卖车信息挂在网上,等待第二位买主上门。

  石景山分局的民警从报案车主口中得知车辆是在一家网站上购买的。民警登录该网站,在输入关键词后,发现有一条售车信息,所展示出的车辆图片与被盗车辆极为相似,售车联系方式竟也与被盗车辆原车主一样。随后,民警扮成买车人与小康取得了联系。

  就在9月1日这天,两人按照约定来到见面地点,然而买主却是早已守候在此的民警。

  小康到案后立即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小李却心存侥幸,一再抵赖但最终还是承认了犯罪事实。现在,面对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释法:

  诉由为何是诈骗

  此案经过虽简单,但定性却是一波三折。公安机关最初以盗窃罪立案并侦查,后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石景山检察院以盗窃罪将其批捕,公安机关继续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定性的不同将直接导致两人最终判决的不同,”承办此案的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李阳称,经检察院认真审查分析,最终认定两人涉嫌盗窃而非诈骗。

  通俗地讲,诈骗罪就是被害人处分财产必须是基于行为人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导致认识错误,从而表现为仿佛自愿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处分其财产不是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而是基于对价格的认可或属本人的真实意愿,则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本案中,被害人对嫌疑人在卖车后又偷回的预谋并不知情,其在向小康购车时,对其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而且该车的成交价格与其实际价值基本相符,购买价格合理。”李阳检察官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已交付为准,即使嫌疑人主观上是假意卖车,但客观上其卖车的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嫌疑人卖车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此外,成立盗窃罪需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卖车之前早有预谋,后将已卖予被害人的汽车偷回来,从其一系列准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均可看出其盗窃的主观故意。所以,小康、小李的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李阳检察官称。

  据记者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的量刑都主要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确定,一般来讲,同样的犯罪数额,盗窃罪要判得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