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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的司法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果引发社会关注。

武汉律师事务所

    这几天,江苏省南京市“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的司法鉴定结果引发社会关注。对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结果,受害人家属表示难以接受,将考虑申请重新鉴定。

  9月10日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对王季进涉嫌刑事犯罪批捕时有关情况说明”一文,解释了对王季进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相关事宜。

  那么,“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到底是一种什么精神疾病?此类精神病患者如果涉嫌犯罪,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制日报》记者围绕公众关注的几大问题,采访了刑法以及精神科的权威专家。

  焦点一: 何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9月6日,南京交管部门就“6·20”宝马肇事案发布通报,称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结论公布后,公众迅速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产生了兴趣。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明确诊断的精神疾病,特点是急速起病。我们所称的‘急速’,是指在两周之内起病为急速起病。它的精神疾病症状包括幻觉、幻听、妄想等,患者会凭空产生一些病态的想法。比如认为有人害他或认为有人监视他、控制他等。”作为业内专家,北京市回龙观医院临床一科副主任医师宋崇升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精神症状表现为急性、病程短,通常不超过两三个月,一般从起病到结束只有两三个星期,如果患者症状符合这些特点,我们会给他一个诊断,叫“急性短暂性的精神性障碍”。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精神疾病,‘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没有具体的诱发因素,很多患者发病找不到原因。有些诱发因素只是所谓的诱因,在同一种疾病的不同患者身上也不一定出现。比如因重大挫折、失去工作造成心理创伤等,这些可以说是诱发因素,但一部分患者发病没有诱发因素。”宋崇升说,这种精神疾病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发病征兆,“有的患者急性发病,在短时间内就会出现症状,并不一定有什么征兆。如果有的话,就是静态的表现,比如语言、行为紊乱,行为杂乱具有攻击性,整个人变得和以前大不一样”。

  据宋崇升介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没有自主行为能力。“患者如果认为有人追杀,他就会逃跑或者快速开车行驶,这意味着疾病对患者的行为能力构成了损害,患者不受自己控制而是在受症状控制。”宋崇升说,患有此类疾病的患者在发病前与正常人一样,因为病况特别急且紊乱,发病之后就需要治疗,如果尽早治疗,患者应该可以较快恢复。

  焦点二: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如何进行

  在一起案件中,如果办案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障碍,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收到犯罪嫌疑人律师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后,会出具法律文书,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一般都是由司法部门许可的,鉴定人员一般由相关领域有鉴定人员资质的专家组成。鉴定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精神疾病的鉴定则由多人组成。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通过专业方式,对嫌疑人进行一次或多次正式的交流和检查,还会要求办案单位或家属提供嫌疑人之前是否有精神疾病的诊疗,了解其本人以及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另外,有关人员还要提供邻居、单位同事等周边人员能够证明其精神状态的证言,通过这些方式综合评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尤其是嫌疑人作出不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处于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作为一线实务工作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文秀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张文秀介绍,在评定完成后,每一名鉴定人员都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能力、病情作出判断,且每个人都要拿出自己的意见。一般而言,作出被鉴定人属于某种限制责任能力者的判断,需要多数鉴定人员认可。所以,一次鉴定经过以上法定程序,只要中间程序、依据资料等不存在瑕疵,那么鉴定结论应该可以被认可。不过,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精神鉴定有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在后续鉴定中,判断原鉴定的法定程序、实质内容是否存在问题,也要根据原来的鉴定。

  焦点三: 精神障碍嫌疑人担怎样法律责任

  如果司法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障碍,那么犯罪嫌疑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刑法上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一定要有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并且在其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主观上有责任、有罪过,这种情况下就要追究他的责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说。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说,针对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要具体分析,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减轻”而不是“应当减轻”。

  贾宇认为,对患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影响,要看司法鉴定中对限制能力的具体描述程度,如果精神障碍很轻微,那么就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轻,影响量刑幅度较小;如果精神障碍很严重,那么就是减轻,这就意味着在量刑上要下一个幅度。

  在刘宪权看来,案件定罪量刑不应该受到舆论影响,司法操作应当根据鉴定结论来认定,司法工作者还要根据具体实际来判断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刑法的规定有个原理,故意犯罪罪过最严重,过失犯罪罪过次之。涉及精神病患者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处于科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交界点,是一个合作点。针对此类案件,需要权威专家作出真正的司法鉴定,需要公众对司法鉴定有科学的态度,尊重司法与科学。”贾宇说。(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