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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打借条事后称失忆


武汉律师事务所

   苏某与牛某本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平时喜欢喝酒。在共同生活期间,苏某陆续向牛某借了12万元,2013年3月两人分手。同年3月12日,苏某酒醉后给牛某写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牛某现金拾贰万元,还款日期2013年8月15日。”该借条主要内容由牛某书写,苏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落款日期。之后,因苏某未按期归还借款,牛某将苏某告上法庭。

  对此,苏某辩称,他不清楚此事,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出具的借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牛某诉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向牛某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苏某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虽然借条的主要内容由牛某书写,但苏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书写了还款日期和落款日期,应视为对该借条内容的认可,借款事实成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喝酒与否均应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本案中涉及的款项分为多笔借出,没有证据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借条中的款项未实际发生,苏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苏某偿还牛某借款连本带息12.6万元。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