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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农村居民次责七级伤残获赔50余万元----杨国尧律师交通事故经典案例回顾之二




2012914日,秭归县滨湖路恒业车站门前,出租车司机杜某某开着一国内出租车从慢车道左转掉头时与郑某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郑某腾空后头朝下栽在坚硬的泥青路上,当场昏迷。郑某是出租车主,挂靠在秭归某出租车公司名下。郑某当时35岁,农业户口,已婚,销售装修涂料,事发时未取得驾驶证。

事故发生后,秭归县交警大队初次认定杜某与郑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郑某受伤后住院112天,深度昏迷1个多月。

201212月,郑某的父亲通过熟人介绍找到笔者时,郑某仍处于深度昏迷中,不知何时才能醒来,家属都以为他要成“植物人”,郑的妻子怀孕8个月待产。上有老下有妻小,郑某作为家中顶梁柱就这么倒下了,要一家老小及亲友天天围着伺候。由于郑某家属付不了律师费,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

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宜昌市交警支队撤销了原认定书,责令秭归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认定。秭归交警大队重新认定后认为,杜某“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变更车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及“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不得掉头”,杜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因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起事故的重新认定意味着笔者第二起交通事故复核成功,交通事故复核传说中成功率很低,但对对笔者来说竟然屡试屡中。

郑某出院后,在当地医院法医门诊进行司法鉴定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笔者认为这个鉴定不完整,不能反映受伤程度。在宜昌分别为伤者申请残疾器具费用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需配置膝踝足支具及拐杖等残疾用品。又对郑某的伤残等级重新申请鉴定,要求对伤者的精神状况和肢体受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别为10级和4级!

同时,郑某虽为农业户口,但在宜昌市某区买了房子,长期在秭归县城从事装修工作,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20137月,当所有证据材料都准备好后,按事故责任划分后,笔者向法院提起了104万元的赔偿请求(含已付医疗费1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方申请了重新鉴定,肢体伤残等级变更为7级,因为湖北省上年度赔偿标准提高,诉讼请求最终变更为113万余元(含已付医疗费13万余元)。

经过多次开庭多次鉴定,201410月,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郑某12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20万元,由杜某及出租车公司赔偿20余万元。

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的差距主要在于:1、原告对主次责任划分比例为82,而判决书中按64划分;2、对护理费的计算按1人计算,笔者认为住院期间特别是昏迷状态下应按2人计算护理费;3、残疾用具费法院按20年计算,而鉴定意见认为配置年限为41年,笔者认为原告受伤时才35度,按平均寿命计算应配置41年;4、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法院乘以伤残等级系度,而笔者认为伤残等级系数与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不同,本案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应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再乘伤残系数。

笔者代原告上诉后,20152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交通事故毁掉了原告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一年轻的帅小伙终生变得呆傻,让人深切感受到交通事故之残酷,再次警醒自己和朋友们开车一定要小心!不能逞一时之快,小心撑得万年船!

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有许多不完美之处,但总体说来,一个负次责的七级伤残,能赔偿到50多万元已很不错了。

通过这起案件的代理,笔者发现伤残的鉴定、残疾用具费用的鉴定,其实大有文章可做,对当事人的获赔数额起到很大作用。

当事人的焦虑、天天不停与自己的律师扯皮、催促,这些负能量,只会给案件带来负面效应。


(武汉律师   杨国尧  执业机构: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